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43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應釋明被繼承人丙○○有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丙○○有無子、孫、曾孫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前揭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三、聲明人乙○○應提出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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