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552號聲請人程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櫂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號碼(0000000),與聲請狀所載支票號碼(DA0000000)不同,請 陳明 正確票據號碼。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名稱,與聲請狀所載發票人名稱不同,請陳明正確發票人公司名稱。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