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號上訴人越南協孚電力有限公司即HIEPPHUOCPOWERCOMPA
NYLTD.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冀明 律師
顧念妮 律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 律師
黃貞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一二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上訴人越南協孚電力有限公司(下稱協孚電力公司)主張:伊以所有位於越南之協孚電廠等向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保險公司)投保財產損失或損害全險(Industrial
AllRisksInsurancePolicy)、營業中斷損失險,保險金額合計美金(下同)四億一千四百九十五萬四千四百七十元,保險期間自西元(下同)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越南時間凌晨零時一分起至二○○○年八月十一日同一時間止,已付清保費。 嗣伊 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發現協孚電廠之凝結水水質硬度增高,經於二○○○年一月二十日將發電機停機檢查後,發現編號第一、
二、三號發電機之冷凝器銅管及汽輪機潤滑油系統之水冷卻器(下稱潤滑油冷卻器)遭砂石磨損,產生洩漏現象,乃會同泰安保險公司及其指定之LossAdjusterGABRobins(下稱GAB公司)進行各項調查,原因為帥臘河中意外出現大量砂石磨損所致,保險事故即已發生,爰依保險契約及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本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請求等情,求為命泰安保險公司給付二千六百七十萬零三百零八元二角五分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加計遲延利息之判決(協孚電力公司逾上開請求部分之訴,業經判決駁回確定)。
泰安保險公司則以:協孚電力公司應就銅管破漏肇因於帥臘河意外出現大量砂粒,負舉證責任;銅管破漏係河水沖、腐蝕作用所造成之自然損耗,屬保險契約之除外不保事項;協孚電力公司提出之相關單據不能證明損害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駁回協孚電力公司請求泰安保險公司給付七百零三萬七千九百四十元七角七分本息之訴,改判命泰安保險公司應如數給付,並駁回協孚電力公司其餘上訴,無非以:依兩造簽訂之保單第一章約定,保險標的物於承保處所,因發生不可預料意外事故所致之實質滅失、毀壞或損害,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泰安保險公司應依照本保單條款,包括賠償限額,按適用之補償基礎賠償被保險人。第二章約定位於承保處所中且用於營業之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或其他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標的物因任何原因或事件而發生非本約所不承保之意外實質滅失、毀壞或損害,而直接導致被保險人之營業中斷時,泰安保險公司應依本約(包括賠償限額之規定)就被保險人因營業中斷而依所應適用理賠基礎計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珠寶等標的物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戰爭…耗損…逐漸變質與磨損、緩慢進展之變形或扭曲、擦傷或刮傷…等,為不保事項。是本件保險屬概括保險,協孚電力公司須就保險標的協孚電廠有損害發生及損害係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不確定因素所引起,負舉證之責。泰安保險公司則需舉證證明損害係因除外不保事項所致,方可免責。協孚電力公司主張伊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發現協孚電廠之凝結水水質硬度有增高現象,經越南國家電力調度中心於二○○○年一月二十日同意,將編號第一號發電機由國家電網解列停機,檢查冷凝器,發現編號第一、二、三號發電機之潤滑油冷卻器遭受砂石磨損,產生洩漏現象,立即通知泰安保險公司,為泰安保險公司所不爭。本件事故發生之原因,經兩造先後送請不同單位鑑定結果如下:(1)GAB公司二○○○年三月四日第一次報告:此事故肇因於增加的磨耗,乃因汲取附近河水的砂粒含量增高所致。(2)GAB公司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次報告僅記載現場取樣,並要求協孚電力公司提供帥臘河之水文資料。(3)GAB公司委請專家Dr.Neubert於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提出編號二○○八四-一號鑑定報告:銅管損壞係因冷卻水系統中發生某些異常現象-即嚴重磨蝕歸因於大量砂粒所造成。(4)Dr.Neubert於二○○○年九月二十日提出編號二○○八四-二號鑑定報告:管內過去發生磨蝕攻擊,只在短時間內產生作用,如幾個星期。(5)GAB公司二○○○年十一月十日第三次報告:調查集中在如下兩出險原因之一:①經由高流速的沖蝕②突然的砂磨,…若同時將Neubert博士教授及澳洲
NDTService作出的結論列入考量,佐以量測的流速數據或相關事證,顯示根本沒有"高流速"現象,依歸納銷去法,可能合理歸納災損原因為"砂磨",惟將等泰安保險公司提供帥臘河水質評估報告與Hertaeg先生的最終報告,做出受損原因結論。(6)GAB公司二○○○年四月二十日第四次報告表示事故原因尚未確定,另等待協孚電力公司提供帥臘河之水文資料以完成最終報告(7)Dr.Neubert於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提出編號二一二七○-一號鑑定報告:管子損害是因為冷卻水中的固體砂粒攻擊所致,發生管子材料脫落,完全是因為流動介值(水-砂混合物)的機械作用所造成,並沒有化學反應發生,…冷凝管損壞是因冷卻水系統發生某種異常現象,大量砂粒造成嚴重磨蝕,…冷油管損失也是因為磨蝕。(8)PB公司於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報告記載:
協孚電廠與冷卻水之資訊、電廠操作歷史、故障事件、操作範圍與操作程序、詳細之管子冷卻水流速測試及相關計算,且該等資料亦為MPT公司所引用,PB公司同意MPT公司所提出編號一一二七七‧○二號報告之結論。(9)Dr.Neubert於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提出編號00000000號報告,認MPT公司於二○○二年一月九日所提編號一一二七七‧○二號報告評論「管子損壞最可能的原因是鋁黃銅管不適用於溫暖的硫化物污染河水」,有許多可疑之處,並未釋出可使人信服的事實。(10)Dr.Neubert於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提出編號00000000號鑑定報告:總結調查結果,管子損壞是因為冷卻水中的高載砂量導致嚴重的固體撞擊沖蝕,腐蝕對於洩漏的影響並未完全排除,但其影響似乎較小。⑾PPT公司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提出編號一一二七七‧○五號報告:可認定協孚電廠冷凝器銅管與潤滑油冷卻器銅管破漏主因是正常操作下的沖蝕-腐蝕作用所致,硫化物污染是最可能的主要因素,但正常的含沙量(加上低酸鹼值和高溫)也會增加損害。⑿Dr.Neubert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提出編號00000000號鑑定報告,與其於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提出編號00000000號鑑定報告結論相同。⒀台灣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所於二○○二年九月五日提出測試報告:1.從成分分析與金相分析的結果來看,此二管的材質應無問題。…3.結論:
從不管是內壁為土黃色之銅管或是內壁為黑色之銅管均普遍呈現出凹陷波浪狀的特徵及管壁內沈積的泥沙來看,受到含泥沙之水所造成之嚴重沖蝕作用應是銅管破損的主因。⒁GAB公司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提出最終報告:第一、二、三號冷凝器之銅管遭受沖蝕-腐蝕。綜上,協孚電力公司主張本件銅管損壞肇因於意外出現於帥臘河中大量砂石之磨損,保險事故已發生,核與泰安保險公司委託GAB公司出具之前述第一份、第三份報告及GAB公司委請專家Dr.Neubert出具之前述六件報告均認銅管破漏係因帥臘河水突含大量砂石之磨損所致相符,應可信為真實。泰安保險公司抗辯冷凝器銅管及潤滑油冷卻管受損係因河水腐蝕之自然耗損(除外不保事項)所致,欠缺具體事證可資證明,自難採信。協孚電力公司因本件保險事故,受有修復材料費(含銅管及冷油管費一百二十二萬零八百八十五元零八分、其他材料費十九萬一千九百八十一元二角九分)、工程費一百五十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九元、其他行政雜支費三萬零四百五十六元四角、保險費五千一百十四元等重建成本費用及營業中斷損失四百零七萬零二百十五元,合計七百零三萬七千九百四十元七角七分之損害。泰安保險公司未依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於收受協孚電力公司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二十八日通知後十五日內即同年四月十二日前給付保險金,協孚電力公司本於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泰安保險公司如數給付上開損害額及自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計付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類型為「實質滅失或毀損全險,包括機械損害及營運中斷」,此所謂實質滅失或毀損之賠償責任,係指保險標的於承保處所因發生不可預料意外事故所致之實質滅失、毀壞或損害,除不保事項外,泰安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此所謂營業中斷損失之賠償責任,係指位於承保處所中且用於營業之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發生不承保事項外之滅失、毀損或損害,而直接導致協孚電力公司之營業中斷時,泰安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系爭保險契約屬概括保險契約等情,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系爭保險契約既屬概括保險,協孚電力公司應就其財產毀損舉證證明係因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造成,方可請求泰安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泰安保險公司若欲免責,則應舉證證明損害係因除外不保事項所導致。又系爭保險契約訂有除外不保條款(契約第3(a)項)即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害,泰安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蠹蟲、白蟻或其他昆蟲、害蟲、生銹或氧化、黴菌、霉、污染、濕或乾腐爛、「沖蝕」、「腐蝕」、溫度或大氣壓力變化、光線、氣體灰塵、煤煙或煙之作用、微有機體、生物過程之作用一節,亦為原審所認定。所謂「沖蝕」、「腐蝕」係指物質經長時間與自然環境中之水、風等自然力或化學物質接觸所產生之逐漸敗壞,即所謂之自然損耗。本件協孚電力公司所有系爭銅管被腐蝕或沖蝕,如係因突發性異常外力因素所造成,固屬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之意外,與正常使用狀況下之沖蝕腐蝕不同,非除外不保條款所指之自然耗損,惟協孚電力公司仍須就此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之突發性、異常性意外狀況負舉證之責。原審所援引GAB公司出具之第一份、第三份報告及GAB公司委請之專家Dr.Neubert所出具之六件報告,固認系爭銅管破漏係因帥臘河水突含大量砂石磨損所致,惟就該大量砂石產生之原因究屬如何突發性異常外力因素所造成,抑或自然力逐漸、緩慢肇致,仍有未明。原審未予澄清,遽命泰安保險公司負理賠責任,尚嫌速斷。本件泰安保險公司應否負保險理賠責任既屬不明,關於協孚電力公司所受損害額即無從確定。兩造上訴意旨,各自指摘原判決其敗訴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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