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易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02號再審原告 蘇世 從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蘭陽技術學院間給付薪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623,3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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