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佳峰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6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