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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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379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福宜選任辯護人李蒼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