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原告丙○○被上訴人即被告蘭陽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萬3,3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謹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