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慶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萬成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複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
蕭翊亨 律師被告環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馨慧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賴彥魁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