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0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煥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