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黃震遜 訴訟代理人 薩俊男 被告 陳柏丞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21日以109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09年1月30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提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最後查詢日期:109年2月10日)在卷可稽。
原告之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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