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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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黃震遜 訴訟代理人 薩俊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柏丞 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