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侵上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上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博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7年4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7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該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9月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紀文勝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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