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志良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7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未經原審法命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郭志良(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記載於法定時間內依法提出上訴,並陳明後補提上訴理由;經原審於107年5月23日函知被告補提上訴理由狀(應附繕本),於同年5月28日送達被告收受,有原審刑事庭函稿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6頁),被告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復於107年8月1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同年8月6日寄存送達,由被告本人於同年8月7日領收,有本院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具領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31、34、35頁),本院上開裁定已於107年8月7日對被告發生送達效力,惟被告迄未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有訴狀查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頁),依上開法律規定及依「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本件被告提起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