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936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文禮選任辯護人潘仲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禮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捌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文禮(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5月30日羈押,至107年8月29日24時止,其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殺人等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有原審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在卷足憑,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該高度可能性乃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及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經原審宣告之前揭刑期非短,依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是以被告羈押原因迄今尚未消滅。而基於保全本案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等目的,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
三、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8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