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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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號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貳號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雖不予減刑,惟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偽造貨幣│偽造文書│├─┬─────┼───────────┼───────────┤│宣│應予減刑││有期徒刑5月││告├─────┼───────────┼───────────┤│刑│不應減刑│有期徒刑2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96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犯罪日期│93年10月26日│94年5月11日│├──┬────┼───────────┼───────────┤│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機號│案號│93年度偵字第17454號│95年度偵緝字第310號││關││││├──┼────┼───────────┼───────────┤│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2333號│95年度訴字第1599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5月25日│95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2333號│95年度訴字第1599號││決├────┼───────────┼───────────┤││確定日期│94年9月6日│96年1月1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不合│合││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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