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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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原告蓬萊環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高雄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姚畊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環署訴字第0九五00八四五六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