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 余新發 訴訟代理人 余國勇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被上訴人 余李貞英 訴訟代理人 余國政
林維毅 律師追加被告 鍾展喜
鍾治平 鍾佳貞 鍾宇 郁鍾治郁兼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鍾庭喜 追加被告 鍾燿年
鍾辰英 屏東縣萬巒鄉公所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國順 訴訟代理人 楊玉輝
許琇清 追加被告曾讓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追加被告鍾燿年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追加被告鍾燿年因自其戶籍地址遷出,新址不明,致本院之訴訟文書遭退回,有戶籍資料、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37頁、卷二第69頁),堪認其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訴人聲請對追加被告鍾燿年為公示送達,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