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794號聲明人 呂品豪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徐紹喜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呂品豪係被繼承人徐紹喜之女 連宸萱 (原名連慧,民國106年1月間更名)之前夫(101年7月間兩願離婚)。嗣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8月3日死亡,聲明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聲明拋棄繼承狀、拋棄繼承聲明書、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有明文可稽。
三、經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女連宸萱(原名連慧)之前夫,而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7年8月3日死亡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為證(本院卷頁10、19、68),堪認屬實。次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徐智淵徐佩鈺 、李靖萍、 徐貴美林鈺萍林鈺凱徐智鴻徐榮駿徐瑞成徐唯齡連慧如 、連宸萱(即聲明人呂品豪之前妻)、 呂依潔呂承祐陳清龍連苡伶陳佩婷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另函准予備查。然聲明人呂品豪僅係聲明人呂依潔、呂承祐之法定代理人(即生父),與聲明人連宸萱(即被繼承人之女,原名連慧)業於101年7月間離異,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依首揭法律規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基此,本件聲明人呂品豪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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