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7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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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廿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捌月及四月,並定其執行刑有期徒刑拾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或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狀除表明不服原審判決,並謂理由後補外,未具體說明如何不服,且迄今未見補送理由,復於審判期日,經合法送達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原審經核既無不合,被告上訴空言不服,自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逕行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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