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三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三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本件公訴不受理,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略稱:本件告訴人乙○○遞出撤回告訴狀,係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三二號案件,告訴人未曾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三號之案件部分撤回告訴云云。是本件告訴人之真意究竟為何?並非明朗云云。查本件告訴人乙○○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南投警察分局名間派出所,明確對於被告甲○○提出毀損告訴,此有警訊筆錄附卷可證,該毀損案經移送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三年偵字第三二三二號偵辦,偵查中告訴人未到庭,被告甲○○到庭應訊,嗣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對於被告提起公訴,告訴人乙○○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為息事寧人、遞狀對偵字第三二三二號撤回告訴,此亦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證,足證告訴人乙○○確有撤回告訴。告訴人乙○○於聲請檢察官上訴狀所稱,會對於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三二號撤回告訴,係因對於不知名之人提出毀損告訴,經檢察官勸諭始撤回告訴,與警訊筆錄所載不符,顯不足採信,是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