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楊雅惠 被告 李本明
李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t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坐落金門縣○○鄉○○○○段○○○○號土地,依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計算式:1,000*1,400=1,400,000,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而原告就該土地權利範圍為三分之二,參照前揭規定,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計算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933,333元(1,400,000*2/3=93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