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游慶隆 債務人陳 家鴻
陳秀蘋
一、債務人陳秀蘋及 陳家鴻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家鴻前就讀私立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秀
蘋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新臺幣333,655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3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家鴻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
,目前僅還款至101年4月30日(即第56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16,84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秀蘋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許永溪※101年度司促字第82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秀蘋、陳│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116,845元│家鴻│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秀蘋、陳│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116,845元│家鴻│月1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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