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翁雅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本金陸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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