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366號債權人 劉宇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嘉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
②對債務人彭嘉宏請求之依據?③新竹市私立理威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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