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蘇吳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聖文潘依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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