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林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38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11月12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二)債務人:林柏村債務額比例:全部。嗣相對人林柏村於101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元⑵2,500,000元⑶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21年11月20日⑵141年11月20日⑶102年11月2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⑴102年6月20日⑵102年5月20日⑶102年1月2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3,627,26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各1件(以上均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烏日區│溪南東││0000-0000│建│45│1/12│├─┼───┼────┼───┼───┼──────┼─┼─────┼──────┤│2│臺中│烏日區│溪南東││0000-0000│建│8│1/12│├─┼───┼────┼───┼───┼──────┼─┼─────┼──────┤│3│臺中│烏日區│溪南東││0000-0000│建│96│1/1│├─┼───┼────┼───┼───┼──────┼─┼─────┼──────┤│4│臺中│烏日區│溪南東││0000-0000│建│238│1/12│├─┼───┼────┼───┼───┼──────┼─┼─────┼──────┤│5│臺中│烏日區│溪南東││0000-0000│建│1│1/12│├─┼───┼────┼───┼───┼──────┼─┼─────┼──────┤│6│臺中│烏日區│溪南東││0000-0000│建│6│1/12│├─┼───┼────┼───┼───┼──────┼─┼─────┼──────┤│7│臺中│烏日區│溪南東││0000-0000│建│31│1/12│├─┼───┼────┼───┼───┼──────┼─┼─────┼──────┤│8│臺中│烏日區│溪南東││0000-0000│建│3│1/1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47│臺中市烏日區溪│鋼筋混凝土造3層│1層:46.73│陽台:2.81│全部││││南東段1177地號││2層:46.73│雨遮:1.09││││├───────┤│3層:46.73│合計:3.9│││││臺中市烏日區太││突出物:9.62││││││明路成豐巷380││合計:149.81││││││之6號│││││├─┴──┴───────┴────────┴──────┴─────┴────┤│共同使用部分:溪南東段548建號面積:771.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