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01號聲請人欣德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國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張純華┌───────────────────────────────────────────────────┐│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暐立通信器材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1,991元│AD0000000│101年12月15日│││司│限公司劍潭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