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雍兆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國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查退票理由單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與聲請狀之請求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