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5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廖克閔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克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廖克閔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800元,嗣如數繳納現金後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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