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紫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善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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