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民國99年度司促字第284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1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6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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