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胡述民
相 對 人 甲○○
雅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宏龍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板簡字第五四一號民
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包括第一審裁判
費五千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郵費二百八十元,及本件郵費一百七十元
,合計共五千四百九十五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