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一一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鄭志明 律師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陸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貳佰參拾玖元。
(二)提出被告戶籍謄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