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三一號
原 告 霖樺家具裝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蒼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三一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
六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 旭恆 為室內設師,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向原告訂購KTV沙發
及窗簾一批,價金新台幣三十萬元,作為業主 王東蘋 開店之用,有合約書及工程
清單可憑,原告並已交付買標物,然被告嗣竟不付款。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瑞宗
法 官 朱漢寶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日
書 記 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