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5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品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品萱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上開罪嫌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孫偲綺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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