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抗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交抗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交抗字第2號抗告人 許如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1月1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年度交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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