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09號原告 郭兼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就101年12月21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500,000元,經本院於101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183,600元,嗣原告於102年1月3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0元,則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8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