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侯尚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黃瓊英 、 吳賢寬 、 蕭政誠 、 戴雅韻 間請求確認房屋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被告吳黃瓊英位於嘉義市○○路○○○號A房屋、面積45.52平方公尺及B房屋、面積67.32平方公尺,及坐落土地嘉義市○○段○○段○○號土地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不存在,另請求確認被告吳賢寬位於嘉義市○○路○○○號房屋、面積86.4平方公尺,及坐落土地嘉義市○○段○○段○○○○○段○○○地號土地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土地部份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76,667元【計算式:(6地號部份)50,067×241+(6-3地號部份)46,720×146+(6-4地號部份)73,480×155=30,276,667);另房屋部份,嘉義市○○路○○○號A、B房屋核定價額為96,950元(本院審酌原告之前亦因該等建築物涉訟,並且提出本院98年度補字384號裁定,爰引用之)、嘉義市○○路○○○號房屋核定價額為74,100元(依原告陳報之金額),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447,71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