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被上訴人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子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建字第3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6,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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