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號債權人 郭人慈 債務人 陳玉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違反銀行法,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在案,而債權人因債務人之犯罪行為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應負如第一項所示金額之賠償責任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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