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98號聲請人 阮榮蕙 相對人 鄭力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力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為何日聲請狀未載,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
二、相對人鄭力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