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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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頌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愛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丁○○、丙○○○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柒拾捌萬貳仟肆佰元(計算式為依起訴書附表1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公告現值加總得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