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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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0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AOVANAN(高文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12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CAOVANAN(高文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CAOVANAN(高文安)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
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為越南籍外勞,在我國並無固定居所,亦無法在我國繼續合法從事工作,難期被告於將來審判及執行時遵期到場,顯有逃亡之虞,且無其他替代手段,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3年3月19日訊問被告CA
OVANAN(高文安)後,認其犯本案所述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為外籍勞工,其合法拘留期間已滿,無法在我國繼續合法從事工作,並無固定住居所或工作地點可供傳拘,足認有逃亡之虞,故認原羈押原因均尚未消滅,且本案雖已審結,惟於判決確定前仍有上訴之可能性,於判決確定後亦需被告到案執行,故仍有羈押被告以確保其接受審判、執行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可替代羈押,復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CAOVANAN(高文安)應自103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103年3月19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惠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