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八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應補述及更正:
「被告甲○○甫於八十九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判處
有期徒刑二月,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悛悔‧
‧仍於當日十一時四十九分許,駕駛YV-六二七六號自小客車‧‧」,)。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坦承飲酒⑵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⑶測試觀察紀錄
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可稽
。按飲酒後呼氣濃度達每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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