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144號聲請人 陳文輝 代理人 李殷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周哲宇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民國106年3月10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214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惟聲請人於106年3月24日、同年月29日各繳納1千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足憑,顯溢繳1千元,並經聲請人聲請返還。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曾部倫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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