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秀珍
木志軒前列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莅薰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證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09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被告李秀珍、木志軒部分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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