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250號上訴人 李雅利
王彥鈞 王鵬凱李碧霞 王海燕 王運 王海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裕文 律師
鍾秉憲 律師 楊靜榆 律師被上訴人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雪 被上訴人品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羿蓁 律師
許博森 律師被上訴人 陳政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黃明發法官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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