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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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杰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2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立杰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 尼古丁 成分之RELX悅刻電子菸彈拾肆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均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本案被告未經許可,將含尼古丁成分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大陸地區輸入我國境內,自屬輸入禁藥無疑,核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爰審酌被告本應注意所輸入之物品是否具禁藥成分,竟疏未注意,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輸入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危害不特定民眾之身體健康,且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考量其犯本案之動機、目的、手段、輸入之禁藥數量等犯罪情狀,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三、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參照)。查本件扣案含有尼古丁成分之RELX悅刻電子菸彈14個,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且尚未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裁處沒入銷燬,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2609號被告陳立杰男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24
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立杰本應注意於國外地區取得之藥品,應依藥事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衛生福利部迭就輸入藥品應經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使得輸入之程序,均已廣為宣導,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於民國111年6月5日下午3時6分,透過蝦皮購物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路賣家,購買RELX悅刻煙彈14個,以「陳立杰」本人為納稅義務人名義,自大陸地區輸入含「Nicotine(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並委託不知情之宏滔有限公司承攬貨物,於111年6月15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1批(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第CX117094X94H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SZ0000000000000)而自大陸地區輸入上開貨物。經關務人員查驗發現實際來貨為含「Nicotine(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14件,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查獲並予以扣案。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立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大隊安檢查獲案件移辦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鞠躬物電話紀錄表、安檢六隊查獲違反藥事法扣案物品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傳真電文、個案委任書、被告陳立杰遭扣案煙彈14個之物品照片、被告於蝦皮網站購買煙彈之訂單詳情紀錄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扣案含「Nicotine(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14件,為禁藥,應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檢察官孫昱琦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宜賢附錄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