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05號聲請人 陳彩鳳 代理人 朱家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5月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0002│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0003│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2ND0000000-0│股票│1│1000│├──┼────────────┼────────┼──┼──┼──┤│0004│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2NX0000000-0│股票│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