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昌選任辯護人劉政杰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昌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俊昌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坦承殺人行為,且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
1條第1項之殺人罪罪嫌重大,又被告於案發後將被害人載往急診室門口後即駕車離去,經親友勸說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院審酌本件犯罪情節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4月7日裁定羈押被告在案。
二、茲因原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3年6月27日訊問被告,並經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及檢察官表示意見後,本院認上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